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资料图)
我的大伯未婚且无儿无女,多年来一直是作为二弟的我父亲和我在照顾他的生活。我是大伯的“过继养子”(未办理过收养登记),前些年大伯身患癌症后,我为他端汤送药、治病求医,并为此支付了大量医疗费。
大伯生前买了一处院落房产,前几年我还花钱进行过翻建。大伯去世后,我父亲提出自己不要大伯的遗产并希望由我继承大伯留下的院落,此后还让我搬到了院中居住。对这一处理,我三叔不同意,他说自己是大伯的亲弟弟,理应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大伯的遗产。但多年来,经济条件尚可且身体健康的三叔并没有照顾过大伯。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我还是我三叔有资格继承大伯的遗产?
北京 安先生
为您释疑
安先生您好!
首先我们要明确您与您伯父的关系。
因您与您的伯父未进行收养登记,并且实际生活中也没有解除您和您亲生父母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您和您的伯父之间并未依法形成法律拟制上的收养关系,你们之间发生扶养行为应认定为基于家族亲属关系产生的,因此,您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伯父的遗产。
关于您伯父遗产分配的问题,根据您说的情况看,去世大伯的三弟作为其第二顺位继承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但并未实际照顾大伯,大伯的日常生活起居基本上由您和您的父亲负责,您的父亲同样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相应遗产。
同时您尽到了“养子女”应尽的义务,且在大伯患癌症治疗期间支付了大量医疗费,应当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而适当分得遗产。考虑到您的父亲希望将其继承份额转赠给您,且已将案涉房屋实际交给您居住使用。因此,您伯父的遗产应由您来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的遗产酌分规则,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家庭血亲伦理的内在道德要求和公平公正、家庭和睦、和谐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追求,是这一规则的立法本意。
让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与其付出相应的价值回报,既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更有助于有序传承发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 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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